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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钟龙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钟龙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61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许彦斐,系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龙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412。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彦斐、被告钟龙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购买佛山市南海区**房,并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如原告成功促成卖方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被告同意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24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60%,剩余40%于交税过户当天支付,并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约定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经原告促成,原、被告与卖方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承担、管辖法院等内容。原告已成功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部分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7440元,但余款4960元至今未付。故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96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4960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尽其责,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已履行居间义务。2.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原件1份,用以证明按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2400元代理费,逾期则应付相应违约金。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房屋的产权情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3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均予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署《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下称涉讼合同一),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购买佛山市南海区**房(下称涉讼房屋);原告在此过程中为被告提供了详尽的房地产咨询,包括房地产市场行情、房屋买卖过户及抵押贷款的程序、手续、发生费用等方面的咨询,并代表被告与卖方进行反复磋商、议价;鉴于原告提供的上述服务及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原告成功促成卖方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被告同意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2400元,否则须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60%,剩余40%于交税过户当天支付。同日,李燮华(卖方)、被告(买方)及原告(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涉讼合同二),约定买卖双方均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居间服务,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以620000元买卖涉讼房屋;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买卖双方均已知悉并同意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执行;买卖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的,不影响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支付;买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无法成交的,违约方应按物业成交价的3%向经纪方支付买卖双方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由守约方直接向违约方追讨,经纪方不另作收退;买卖双方违约的,应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向经纪方连带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015年4月7日,就涉讼房屋已办妥权属人为被告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截至一审辩论结束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7440元。本院认为,涉讼合同一、二中有关原、被告居间合同关系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故双方均应依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被告与出卖人就涉讼房屋买卖签订合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照涉讼合同一约定,交税过户当天被告应付清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经审核,2015年4月7日,就涉讼房屋已办妥权属人为被告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付清上述费用条件成就。被告虽主张原告未尽其责,但并无举证证明原告对被告作出何种承诺而未兑现,在被告已通过变更登记取得涉讼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被告亦无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其他过错而导致被告存在损失,故被告上述抗辩不成立。截至一审辩论结束前,被告仍无证据证明其支付剩余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96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其清偿该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产权变更登记时间及原告主张范围,被告应以496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8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以4960元为限)予原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在本院核定范围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龙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960元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被告钟龙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96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8日起至上列第一项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4960元为限)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驳回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简易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芳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