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执字第0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加德与莽文刘、桑文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德,莽文利,桑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民执字第00080-4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莽文利,男,白族。被执行人桑文珍,女,彝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加德与莽文利、桑文珍民间借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第(一)项内容,被告莽文利偿还原告李加德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判决第(二)项内容,被告桑文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程序对被执行人莽文利名下位于隆阳区蒲缥镇王头寨村236亩山林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该标的物三次流拍。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申请人李加德和另案申请人李永福、祝丹丹与被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莽文利名下的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王头寨村的236.4亩山林作价185000元抵偿‘/’、,给申请人李加德,并由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协助李加德办理林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李加德承担。二、由申请人李加德支付山林作价抵偿其借款120000元和评估费15000元后,余款50000元,分配给另案申请人李永福45000元,分配给申请人祝丹丹5000元。三、终结本院(2013)隆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东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4)隆民执字第00080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壹份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年月日代收人签名或捺印年月日备考签发人:胡孟黎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