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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郑道秀,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被执行人:罗玉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道秀与被执行人罗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罗玉成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3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