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荣秋田与陶保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秋田,陶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722号原告荣秋田,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陶保明,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秋田诉被告陶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荣秋田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秋田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秋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