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夏宇与汪永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宇,汪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夏宇,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永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永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永明存款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