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店信用社与张建波、新民鑫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801号本院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对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店信用社与被告张建波、新民鑫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8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所有的“张洪建”均补正为“张建波”。审 判 长 闫喜宏代理审判员 马艳蕊陪 审 员 汤艳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