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美珍与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珍,高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王美珍,女,住胶州市。被告高玉东,男,住胶州市。原告王美珍诉被告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美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