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保彦与王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彦,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89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彦,男。被执行人王磊,男。王保彦申请执行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5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保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磊应偿还王保彦欠款十万零八百二十九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六元由王磊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王磊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王磊名下财产,王保彦亦不能提供王磊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