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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聂小斌与魏兴泉、拓玉财、拓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聂小斌,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下寺湾闫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魏兴泉,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金庄018号。被执行人拓玉财,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劳山乡劳山村村民,住该村013号。被执行人拓忠军,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西门坪区。本院在执行聂小斌与魏兴泉、拓玉财、拓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魏兴泉、拓玉财、拓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兴泉、拓玉财、拓忠军支付申请人聂小斌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利息从2013年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38000元利息从中扣除),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于2015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