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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与熊银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熊银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业主:赖笑,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50310135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463号。被告:熊银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诉被告熊银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撤回对被告熊银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易修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