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510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乡XX村XX组。被告肖某某,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乡XX村X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高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