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国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国学,系李细登的姐姐。申请人李国学要求宣告李细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细登,女。李国学与李细登系姐妹关系。李国学诉称,妹妹李细登于2011年1月30日16时出车祸后终生××,李细登的老公徐金宝自从李细登出了车祸,长期不在家,经常让李细登挨饿,并虐待李细登,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徐金宝还经常殴打李细登,李国学作为李细登的亲姐姐,要求变更监护人。李细登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李细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国学为李细登的监护人。经李国学申请,本院委托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7月16日上述司法鉴定所以多次联系李国学至今仍未缴费为由退案。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学的申请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国学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