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叶帆与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帆,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1016号原告:叶帆。委托代理人:魏小辉,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升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忠,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叶帆与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路社区翠屏三巷10号,在其他地方无办公地点,且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后,原告支付被告押金37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欺诈原告,导致原告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7000元等。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书面合同,原告起诉时仅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江北嘴分部(叶帆)交付押金的收据复印件,且被告提交的原注册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77号2栋的产权人重庆通盛祺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可证实,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路社区翠屏三巷10号,由此可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属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蒋天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