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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法定代表人:翟小根。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被告:汤光金,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德玲,女,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