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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黄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颜循惠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蒋艳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