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梅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振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