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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祁荣与刘怀信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荣,刘怀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确字第26号申请人祁荣,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怀信,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祁荣、刘怀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吉全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祁荣、刘怀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经板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刘怀信支付祁荣财产损害赔偿金合计1600元,于2015年发放玉米制种款时履行支付赔偿金16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祁荣、刘怀信于2015年8月14日经板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