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祁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邹高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建丽,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解放大道18号顺枫苑1栋904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铧润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峰人民陪审员 朱 韬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