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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晶晶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晶晶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37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晶晶。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晶晶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晶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晶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晶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晶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张晶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晶晶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张帆代理审判员  宋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