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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楚汉与陈喜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楚汉,陈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朱楚汉,男。被执行人陈喜旺,男。关于朱楚汉申请执行陈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6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楚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喜旺应偿还朱楚汉欠款八十八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元由陈喜旺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陈喜旺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陈喜旺名下财产,朱楚汉亦不能提供陈喜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6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