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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张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张珩,袁汉生,张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鄂民立监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珩,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审被告:袁汉生,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张素琴,女,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珩及一审被告袁汉生、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鄂民申字第015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向张珩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承诺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袁汉生、张素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0元,均由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四、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