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亚川与王兆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川,王兆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王亚川,农民。被告:王兆祥,农民。原告王亚川与被告王兆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作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川诉称,原告长期从事民房建筑,2013年6月被告建房,被告找到原告负责建房的施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14500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房人工费1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兆祥辩称,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建房费。2013年,被告找到原告为被告建房,双方约定将建房施工事项大包给被告完成,建房费为13800元。原告将房子建成后,被告发现房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第一,原告将房子建斜了,房子的各个角都不是直角。第二,房顶多处裂开,并严重漏水,存在安全隐患。2013年,被告村的村委会成员给原、被告调解此事,原告曾提出赔偿被告20000元,被告没有同意。被告建房三间,地梁、上梁、房顶、十二根柱子全部是钢筋混凝土筑成,投入120000元,现原告将被告的房子建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子,原告应重建或赔偿被告损失,其没有理由向被告要求建房费。被告为证实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秀瑞、李振富的证言及二人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为:2013年,王亚川同时给王兆祥、王兆云弟兄二人建房。建成后,王亚川找王兆祥要建房费,因王亚川将王兆祥的房盖坏了,王兆祥不同意给建房费。被告村的村三名干部书记王秀瑞、副书记李振富、会计李兆申,给双方调解,当时有王兆云、王兆祥、王亚川和王亚川一方的另一个人在场,双方对王兆祥的房子盖斜了并且漏水都认可,王亚川同意给王兆祥一万八千至两万元钱,王兆祥没有同意。因王兆祥一家一直在三马子车上暂住,王兆祥又多次要求村委会出面找王亚川调解此事,但村干部没有联系到王亚川。之后,村干部就让王兆云把应该给付王亚川的建房款给付了王兆祥,王兆祥用该款给房子做防水等,同时,村干部王秀瑞、李振富、李兆申与王兆祥,录像记录了该房的房顶漏水和房子建斜了的情况。用于证实原告所建的房子存在建斜了以及房顶有裂缝大面积漏水的问题。2、录像资料一份。内容为:2013年夏季,李振富、李兆申、王秀瑞与王兆祥丈量王兆祥的新房,在房顶量该房的东北到西南对角线长16.16米,西北至东南对角线长16.23米。在室内丈量房子的东边房间,西北至东南角对角线长9.15米,东北至西南对角线长9.11米。中间房间东南至西北对角线长9.15,东北至西南对角线长9.11米,西边房间东北至西南对角线长9.13米,西北至东南对角线长9.17米。同时记录了房顶多处漏水形成的水渍。用于证实原告所建的房子存在建斜了以及房顶有裂缝大面积水的问题。3、原告从唐山金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副本)一份,用以证实所建房屋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材料不存在质量问题,房顶漏不是因为原告提供的材料的原因。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不真实。认为房子存在漏水问题是正常的,不属于质量问题。本院的认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依据对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为其施工建房,由被告购置全部建房材料,由原告“大包”负责施工,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建房费为13800元。原告建房施工完毕,所建房子存在房顶有裂缝多处漏水及房子不是规则的长方形的质量问题,被告以此为由未给付原告建房费。本院认为,被告将建房工程“大包”给原告施工,即原告按被告要求的结果,全面负责建房施工的所有项目,独立完成建房施工,施工完成后由被告按约定给付原告相应报酬,故应认定原、被告间就建房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所建房屋存在房顶多处漏水等质量问题,属于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符合约定的劳动成果,亦未按被告的要求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重作、或赔偿损失等相应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建房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亚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王亚川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