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孝平与贺志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孝平,贺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68-1号申请执行人徐孝平,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志霞,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徐孝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8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贺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执行中申请人徐孝平与被执行人贺志霞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徐孝平同意,被执行人贺志霞自愿以其所有的工资及津贴收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被执行人贺志霞同意法院冻结其工资及津贴账户。申请人徐孝平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贺志霞承担执行费21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