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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1053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殷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殷某某。被告殷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