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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宏亮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亮,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朱宏亮,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柏受龙,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朱宏亮与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