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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匡华萃与李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华萃,李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匡华萃。被告李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华萃与被告李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华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华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华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匡华萃负担。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