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匡华萃与李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华萃,李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匡华萃。被告李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华萃与被告李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华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华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华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匡华萃负担。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