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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斐,于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马斐,��,1980年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于海彬,男,1982年日生,汉族,住邢台县西黄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于某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某的银行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