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斐,于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马斐,��,1980年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于海彬,男,1982年日生,汉族,住邢台县西黄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于某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某的银行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