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武三与郑庆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三,郑庆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860号原告郑武三,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建仁、万晓春,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庆平,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郑武三诉被告郑庆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郑武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三撤回对被告郑庆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