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姜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姜晶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启睦、崔爽,北京市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晶,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8日,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姜晶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方融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祁生奎审判员 仙艳荣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