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庆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庆,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赵文庆。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法定代表人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庆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泰合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4日原告赵文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庆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文庆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