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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