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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湄与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湄,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晓红,徐海峰,毕士坤,山东鲁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孔湄,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号4号楼2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晓红,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房店万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徐海峰,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肖月小区。被执行人毕士坤,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开元大街36号内1号。被执行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执行长  刘振明执行员  夏丽华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