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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小丹),于河北省永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醉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县建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实验高中门口西侧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杨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孟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孟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委托,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孟某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永年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对孟某可适用社区矫正。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永年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血样的照片,酒精检测报告,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款证明,谅解书,永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彭世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