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王自德、刘德州、张俊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王自德,刘德州,张俊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机构代码:87608711—2,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修,客户经理。被告王自德,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德州,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俊昌,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王自德、刘德州、张俊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