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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达诉被告王某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达,王某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陈某达,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燕,女,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达诉被告王某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达负担。审判员  韩柏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茀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