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彪、杨虎林、张涛、孙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崔国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良,该社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白彪,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虎林,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孙建斌,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彪、杨虎林、张涛、孙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白彪清偿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893.11元及利息,杨虎林、张涛、孙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交来借款本金16893.11元及利息14500元,共计31393.11元。对剩余利息6465.54元,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对剩余利息的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