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星诉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流行初字第29号原告黄星,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卢三彬,镇长。委托代理人雷雪峰,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浩,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黄星诉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星负担。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杜 琨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