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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寇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寇某某,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寇某某,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寇某某、寇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