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庆建与张茂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臻,王庆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臻。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素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建。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宋金洲,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孙家明,总经理。上诉人张茂臻因与被上诉人王庆建、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海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永海、代理审判员岳峰婷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建在一审中诉称,2014年8月15日6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与被告张茂臻驾驶的鲁B×××××号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茂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94.7元、误工费13450.4元、护理费10643.36元、伙食补助费62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8455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312.08元、复印费34元、车损77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茂臻在一审中辩称,我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原告垫付5000元,应予返还。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及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8月15日6时许,原告王庆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与被告张茂臻驾驶自己所有的的鲁B×××××号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茂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庆建承担次要责任。张茂臻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王庆建伤后到平度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共计支出医疗费20094.7元。2014年12月16日,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庆建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王庆建颅脑损伤的残情程度为伤残十级;脑脊液鼻漏的残情程度为伤残十级;王庆建所需护理期限宜为45日,所需护理人数建议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后1人。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400元。2014年9月19日,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平度业务部对原告的二轮摩托车作出车损评估结论,总值为77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1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茂臻为原告垫付5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兑除返还。由于该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还支出复印费34元。另查明,原告王庆建系失地农民。其父亲王开峰,生于1952年11月11日,母亲李秀芳,生于1954年8月21日。他们育有二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平度市中医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鉴定费单据,车损评估结论、评估费单据,复印费单据,村委会的失地证明及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张茂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为70%。且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王庆建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被告张茂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其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由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身体伤残,给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0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31天),误工费13450.4元,车损770元,残疾赔偿金84554.8元,复印费3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0643.36元计算有误,依据鉴定结论,应为8888.2元(116.95元×31天×2人+116.95元×14天);主张的交通费6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过高,法院酌定为1500元;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312.08元计算有误,应为18593.4元(王开峰:9786元×18年×10%÷2人+李秀芳:9786元×20年×10%÷2人)。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为148505.5元(20094.7元+620元+13450.4元+770元+84554.8元+34元+8888.2元+1500元+18593.4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804元(770元+34元),共计12080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7701.5元(148505.5元-120804元),由被告张茂臻赔偿70%即19391.05元(27701.5元×70%),兑除张茂臻已经垫付的5000元,还需赔付14391.05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庆建经济损失120804元(含精神抚慰金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茂臻赔偿原告王庆建经济损失14391.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庆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2元,速递费120元,鉴定费1400元,评估费100元,共计5052元,由原告王庆建负担652元,被告张茂臻负担48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920元。宣判后,上诉人张茂臻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张茂臻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进行答辩,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应发回重审;二、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确认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不认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庆建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不能据此认定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王庆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二、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正确。关于焦点问题一。在2015年1月12日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中,四页笔录均有上诉人张茂臻的签字。上诉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开庭没有去,是庭后补签的。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应该推定上诉人参加了庭审,上诉人主张后补的签名,并未提交证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身份证,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平度市中医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鉴定费单据,车损评估结论、评估费单据,复印费单据,村委会的失地证明,业经一审庭审质证。上诉人主张上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张茂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代理审判员 岳峰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