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8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山小区B1号楼316室、钵池山小区D5号楼405室房屋归吕某某所有;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山小区D10号楼210室、钵池山小区C5号楼307室房屋归杨某乙所有;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山小区D10号楼101室房屋归杨某某、蒋某某所有;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山小区D5号楼505室房屋归第三人杨某甲所有;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吕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1万元,给付杨某某、蒋某某拆迁补偿款6万元,给付第三人杨某甲拆迁补偿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4318元,吕某某负担6000元,杨某乙负担6000元,杨某某、蒋某某负担1659元、第三人杨某甲负担6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山小区D5号楼505室房屋尚未交付,本院已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办在房屋交付时将该小区D5号楼505室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本院经财产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乙钵池山小区C5号楼307室房屋房屋及车库,因该房屋尚未交付被执行人,本院暂时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杨某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将申请执行人尚未实际取得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的房屋及车库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