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兵与贾会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周兵。被告:贾会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与被告贾会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判员杨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稳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