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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鲁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鲁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李某某。原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李某某、鲁某某之子。被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鲁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