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鲁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鲁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李某某。原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李某某、鲁某某之子。被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鲁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