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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全与执行人吴文霞、高玲、赵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全,吴文霞,高玲,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全.被执行人吴文霞.被执行人高玲.被执行人赵明。申请执行人张志全与执行人吴文霞、高玲、赵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皇民二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二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