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东、刘长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东,刘长虎,王红军,孙涛,徐春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刘长虎。被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徐春政。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城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孙涛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村信用社910021100010101039795账户的存款308.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