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敬文、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磐安三联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文,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磐安三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645号原告:杨敬文。委托代理人:江琳。被告: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委托代理人:谢莹。被告:磐安三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文与被告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磐安三联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敬文负担。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