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柳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涛、郑庆庆与鲁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178号原告赵涛。委托代理人王晓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庆庆。委托代理人王晓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克成。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涛、郑庆庆(以下统一简称为原告)与被告鲁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涛、郑庆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