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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惠与黄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黄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36号原告:张惠,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利,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与被告黄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惠负担。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