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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冷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冷某,无业。被告:卢某,无业。原告冷某诉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家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8日补办结婚证,婚初感情尚可,分别于1981年4月婚生一子卢炜,1982年婚生一对双胞胎,女儿卢蕾,儿子卢垚,现三个子女均已独立生活。被告多年生活作风不检点,夜不归宿,其有外遇,多次被原告抓获,被告每次均表示改正,并于2014年7月至8月写下两份保证书,但被告至今未改,做生意的钱也从来不往家里交,家中生活基本靠原告自己,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辽B×××××,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卢某,车辆识别代码为LVHRE285795018511的本田轿车一辆,要求判令原告所有,原告不返还折价款;还有名称为景德镇兴达陶瓷经销处瓷器商店一个,位于骊都小区一家商店存有被告2万元的货物,被告处有存款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车牌号为辽B×××××,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卢某,车辆识别代码为LVHRE285795018511的本田轿车一辆若该车辆归其所有,其同意返还5万元给原告,若该车辆判令原告所有,原告应返还5万元给被告。景德镇兴达陶瓷经销处现在由原告经营,其在骊都小区存有5000元货物,没有存款,但有5万元债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8日补办结婚证,婚初感情尚可,分别于1981年4月婚生一子卢炜,1982年婚生一对双胞胎,女儿卢蕾,儿子卢垚,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辽B×××××,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卢某,车辆识别代码为LVHRE285795018511的本田轿车一辆。双方对于除车辆外其他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各自主张,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查,因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到中国工商银行查询,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银行账户余额共计为3207.63元。原、被告对交易明细及账户余额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已将存款转移,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车辆行驶证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没有感情的婚姻应予解除。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共有本田轿车一辆,原告主张车辆归其所有,却坚决不同意返还折价款;被告表示若该车辆归其所有,同意返还5万元给原告,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认定车牌号为辽B×××××,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卢某,车辆识别代码为LVHRE285795018511的本田轿车一辆的本田轿车归被告卢某所有,被告卢某返还给原告车辆折价款5万元。关于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207.63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依法分得1603.81元。关于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一节,因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冷某与被告卢某离婚;二、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辽B×××××,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卢某,车辆识别代码为LVHRE285795018511的本田轿车一辆的本田轿车归被告卢某所有,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冷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三、被告卢某银行账户存款3207.63元,原告冷某应分得1603.81元,此款由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冷某;四、驳回原告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家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