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贺桃英与陕西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桃英,陕西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桃英,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瑾,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断545号麦克星苑A-403室。法定代表人周建玲,该公司执行董事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该院院长。上诉人贺桃英与被上诉人陕西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桃英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桃英自愿申请���回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桃英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贺桃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