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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罪犯孟永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永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873号罪犯孟永富,男,1981年5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永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孟永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止。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永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孟永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永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芳 微信公众号“”